雇主Q&A:身心障礙相關條件 | 聘請外籍看護資格文件說明(四) | 申請外勞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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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雇主欲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時,若被照顧者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則可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8條,免經巴氏量表評估。
以下為完整說明,包括申請方式、障礙類別細項與實務重點:
台灣的 8 大身心障礙類別概述
類別 | 障礙類型 | 常見症狀或表現 |
第一類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自閉症、過動症、精神疾病、智能不足、失智等、精神分裂症、躁鬱症 |
第二類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視力障礙、聽力障礙、視聽雙重障礙、平衡功能障礙等 |
第三類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構音異常、語暢異常、聲音異常、語言發展遲緩等 |
第四類 | 心血管、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先天性心臟病、血友病、免疫缺陷、慢性呼吸衰竭等 |
第五類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慢性腎衰竭、糖尿病併發症、消化道造口、代謝異常等 |
第六類 | 泌尿與生殖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慢性腎臟病、尿路功能異常、生殖系統功能障礙等 |
第七類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肢體障礙、脊髓損傷、腦性麻痺、肌肉萎縮等 |
第八類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顏面損傷、燒燙傷、皮膚病變、疤痕攣縮等 |
各類障礙符合申請外籍看護的條件
雖然這8大類都屬於身心障礙範圍,但並非每一類都能直接作為申請外籍家庭看護的依據。主要評估判斷的依據是「是否失去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身心障礙類別 | 極重度 | 重度 | 中度 | 輕度 | 主要評估重點 |
1.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 ✅ | ⚠️ | ⭐ |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認知功能 |
2.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 | ✅ | ✅ | ⚠️ | ❌ | 視聽功能對安全影響程度 |
3.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 | ⚠️ | ❌ | ❌ | 是否合併其他功能障礙 |
4.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 | ✅ | ✅ | ⚠️ | ❌ | 是否需要醫療設備輔助 |
5.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 | ✅ | ⚠️ | ❌ | ❌ | 是否需要複雜醫療照護 |
6. 泌尿與生殖系統 | ✅ | ⚠️ | ❌ | ❌ | 排泄功能自理程度 |
7.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功能 | ✅ | ✅ | ⚠️ | ❌ | 行動能力、移動自理程度 |
8.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 ⚠️ | ❌ | ❌ | 是否需要複雜傷口護理 |
說明:✅大部份情況可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需專業評估,視個案照護需求而定 ❌通常不符合申請資格 ⭐失智症CDR 1分以上可免巴氏量表
多重障礙是指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身心障礙類別,且每一類別的障礙程度都達到一定標準,且通常其嚴重等級條件可降低。此外,八大類身心障礙仍有許多細項,申請外籍看護其標準也不同,因此實際申請仍需專業評估。詳細諮詢請撥打1966長照專線,或請佳洋服務人員協助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