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服務:營造業移工新制,一般民間工程也可以申請聘用外勞

作者:info 於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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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營造業申請聘用移工有舊制、新制二種資格並行,舊制限於重大投建設投資案或政府大型工種標案。新制於112年實施,放寬一般民間工程也可以申請移工。詳細資格及申請流程、應備文件如下:

一、舊制:

  •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工程可合併申請)及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得擇一擔任雇主,並以1家廠商為限;經勞動部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擔任雇主。
  • 雇主與發包之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工程之一:
    1.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3.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民間機構得自行擔任雇主。

  • 雇主承建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億元,且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者,亦得擔任雇主。但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1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1年6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二、新制:
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符合近3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以土木包工業為例,須承攬1千萬元以上及聘僱本國勞工5人)者,得以30%比率聘僱移工,且可附加就業安定費再提高EXTRA核配比率最高到40%。(如下圖說明)

       營造業民間工程移工調整措施.jpg

申請應備文件:

  1.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2. 已完成開工註記之在建工程工程記載表影本
  3. 向國土管理署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經地方政府註記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表 影本;若上述承攬工程無登載於工程記載表者,則檢附文件如下:
    (1)公共工程:自申請認定之日起前三年內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
    (2)私人工程:契約書影本(封面、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契約金額和甲乙雙方用印)、各期 發票或收據影本。
  4. 提供勞保證號,填寫申請書需備。
  5. 勞保名冊(申請前2個月至前1年的勞保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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