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Q&A:聘僱移工期滿回國機票錢誰出?從「來華薪資切結書」實務說明及法律位階解析

作者:info 於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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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聘僱期間屆滿,或是因故提前解約時,「回國機票錢到底該由誰負擔?」是勞雇雙方最常發生的爭議之一。對於聘僱需求的家庭而言,釐清這項費用的法律規範,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先講結論。基本上,回國機票應由僱主承擔。事實上,這筆責任歸屬,在申請移工入境時簽署「來華薪資切結書」中早有明文約定。但要徹底理解這份文件的效力,我們必須從台灣行政法規的「法律位階」由上而下進行剖析。

一、《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規範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當我們申請外籍看護或外籍幫傭時,必須經過移工母國駐台辦事處的驗證程序。以印尼籍移工為例,其核心文件《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簡稱來華薪資切結書),對於機票費用的歸屬會明文規範:「外國人受招募來台機票費由外國人負擔;外國人期滿返國機票費由雇主負擔。」

機票費用實務上又有以下原則:

  1. 期滿或不可歸責於移工的解約,由雇主負擔返回印尼機票。

  2. 可歸責於移工的提前解約,例如移工因個人適應不良解約,或是因違法遭到遣返,其回國機票費用則由移工自行負擔。

  3. 非解約之請假回國,來回機票費用由雙方協議

二、法律位階及強制性探討:

以下會羅列法律條文,對於生硬的法條不感性趣的朋友,可以自行跳過。

有關聘用外勞的法律最基本依據是《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指出:「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由就業服務法授權,政府所訂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則進一步明確規範:

♦第34條:「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四、經外國人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第35條:「1.當地主管機關實施第二類外國人之入國工作費用或工資檢查時,應以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2.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續聘之雇主實施前項規定檢查時,應以外國人最近一次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3.當地主管機關對期滿轉換之雇主實施第一項規定檢查時,應以雇主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通知時所檢附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記載內容為準。

4.前三項所定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內容,不得為不利益於外國人之變更。」

以上可知,《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其效力是經過明確的法律授權,不得抵觸。且為該切結書須經印尼駐台辦事處驗證,基本上其內容是固定,無法自由訂定

三、 雇主是否一定會出到這筆錢?

至於這筆錢是否一定會花到,取決於合約結束時外勞的動向:

  • 情境一:期滿確實「回國」

    移工完成三年合約並搭機離境,雇主依約替其購買單程機票,。

  • 情境二:期滿「轉出」予新雇主

    移工選擇留在台灣轉換雇主,並未發生搭機行為。此時,構買回程機票的義務,落於承接的雇主身上。

  • 情境三:原雇主「續聘」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4條,這項責任會自動「遞延」,直到未來的某一天,移工徹底結束這份工作並真正離境時,雇主才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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